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709號債權人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百祐中醫聯合診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百祐中醫聯合診所係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施工材料費新台幣二萬元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