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24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24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24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瑛汝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24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高瑛汝意圖營利而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關於「被告高英汝」均應更正為「被告高瑛汝」。又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最後應補充「至100年4月27日為警查獲止,高瑛汝已自 薇莉 之薪資中抽取計8,000元」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高瑛汝所為,係犯意圖營利而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5條之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應依同法第64條第2項規定論處。爰審酌被告逕將自原雇主處逃逸之外國人轉介至他處非法工作,助長外國人任意脫離原先申請之工作環境,造成勞工主管機關管理困難,惟其前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及所獲利益非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就業服務法第45條、第64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
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就業服務法第45條: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項:
意圖營利而違反第45條規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12438號被告高英汝女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里○○○街157
號7樓現居臺中市○區○村路○段397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英汝明知WINDRIARUMNINGTYAS(印尼國籍人,下稱薇莉)係自合法雇主處逃逸之外籍勞工,竟基於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犯意,自民國100年2月1日起,至同月7日止,先提供其位在臺中市○○區○○里○○○街157號7樓之住處予薇莉居住;嗣於100年2月7日起,即將薇莉介紹予 黃愫涼 雇用,在黃愫涼所開設位在臺中市○區○○路二段59號5樓之5之「儂格美容髮型設計中心」(下稱儂格美髮設計中心)從事打掃並照顧其母等工作。高英汝即以此先向薇莉收取新臺幣(下同)6,000元之仲介費,並向黃愫涼取得薇莉每月之薪資22,000元後,再從中抽取4,000元以營利。
二、案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臺中市第一專勤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之被告高英汝,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然查,被告確有非法媒介薇莉至黃愫涼所開設之儂格美髮設計中心工作,並向薇莉收取仲介費6,000元與每月抽取薇莉之薪資4,000元等情,業據證人薇莉於警詢時證述甚詳。另薇莉受黃愫涼雇用後,薇莉每月之薪資為22,000元,均由黃愫涼交予高英汝,薇莉曾告知伊,高英汝僅交付18,000元等情;亦據證人黃愫涼於100年4月27日警詢時證述甚詳。復有薇莉之「外人居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顯示畫面」在卷可佐。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高英汝所為,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5條規定,而犯有同法第64條第2項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檢察官張文傑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就業服務法第45條(媒介外國人之禁止)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64條違反第45條規定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違反第45條規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45條規定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各該項之罰鍰或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