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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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1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1105號原告 楊忠波 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 律師原告與被告 蔡世銘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查原告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473,151元,嗣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1,766,901元,即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6,642元,仍須補繳1,8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書記官黃琬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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