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621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甘仲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之113年度聲字第621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補充關於附表部分,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已記載聲請人所聲請定應執行之範圍為附表編號1至8,惟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漏未檢附附表編號7至8,而此情形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依上開說明,爰依職權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應補充附表,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所示之附表。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書記官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