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543號聲請人 粘建興超峰汽車材料行上列聲請人粘建興即超峰汽車材料行因與相對人 林英傑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粘建興即超峰汽車材料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請具狀更正管轄法院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本票(票號:GCR00000000、GCR00000000)所載之到期日尚未屆至,依法尚不得提示,請撤回該部分之聲請。
三、請補本票(票號:CR00000000、GCR00000000、GCR0000000
0、GCR00000000、GCR00000000、GCR00000000、GCR00000000)原本共七件,俾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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