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04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冠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8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冠豪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9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3月19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 劉冠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