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04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冠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8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冠豪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9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3月19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 劉冠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