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4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益源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257號、105年度執字第11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益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張益源因竊盜等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毒品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4年5月25日│104年9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17198號│字第21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易緝字第98號│105年度審簡字第57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5月24日│105年5月26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易緝字第98號│105年度審簡字第579號│││判決├────┼──────────┼──────────┼──────────┤││判決│105年6月13日│105年6月27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1496號│第106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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