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文樹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6年度緩字第136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執聲字第1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現金新臺幣壹萬元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
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被告蘇文樹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510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6年4月10日確定,並於107年4月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犯罪所得現金新台幣1萬元(詳106年度扣保字第28號扣押物品清單),係犯罪所得,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前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現金10,000元,係被告犯賭博案件之犯罪所得,已據被告供承在卷,而被告上揭賭博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5100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亦經本院核閱卷附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106年度扣保字第28號)、被告/第三人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正本等無訛,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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