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1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1928號反訴原告力技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錦烽 訴訟代理人 曹志仁 律師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富利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34,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