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秀勤 代理人 陳俊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06年度司消債調字第94號)未能成立,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6日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聲請人於106年10月16日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70號裁定聲請人自106年12月26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復因聲請人無法提出可履行之更生方案,嗣於107年11月27日聲請轉為清算程序,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件:
一、請補提委任狀。
二、請提出清算程序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具體表列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並應提出證明文件,例如:交通加油費收據、手機通話費等各項繳費單據等。
三、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
四、請說明現與何人同住於租屋處?
五、提出聲請人106年度財產所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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