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審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審重訴字第67號原告 方正文
黃美雪 王坤展 吳春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 律師被告 陳致融
林莛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至4項請求被告等應給付原告4人合計新臺幣(下同)9,710,953元,及均自民國111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則自111年3月1日起至本件起訴日(113年5月20日)前一日止,利息金額為1,077,226元【計算式:9,710,953元×(2+80/366)年×5%=1,077,22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起訴後之利息,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788,179元【計算式:9,710,953元+1,077,226元=10,788,1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95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97,228元,尚應補繳9,7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書記官黃麗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