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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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1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28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CHANEL香奈兒項鍊壹條,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228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本件扣押物品清單內之物即扣案之仿冒CHANEL香奈兒項鍊壹條,應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有明文。是上開違反商標法之物品,要係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228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並業經期滿未經撤銷之事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又上開扣案之物,核屬違反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商品,而應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物,並屬專科沒收之物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該偵查卷宗無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物品,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施盈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雅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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