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2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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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29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業務過失傷害罪,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民國92年12月14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壢交簡字第286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上字第130號判決駁回上訴,於96年7月13日判決確定。
二、茲檢察官以被告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