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0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詠淮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詠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詠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1月3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黃詠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1年3月30日以101年度聲字第261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本院99年10月29日以99年度基簡字第161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本院100年12月28日以100年度基簡字第197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各經確定在案,且接續執行,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黃詠淮自100年10月27日入監執行迄今,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1年11月30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11月17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0日,職是,綜上,本件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2年10月28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函、執行案件資料表、被告提示簡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足憑,是受刑人經法務部上開核准假釋在案,惟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
綜上,是本院為受刑人上開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上述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書記官施鴻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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