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178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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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178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八八號
原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丁○○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住同右
參加人丙○○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前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以「全熱交換式窗型冷氣機」向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丙○○以其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以(九一)智專三
(三)○五○五四字第○九一八九○○二○八四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丙○○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帥嘉寶法官劉介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
書記官黃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