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7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176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紹庭
賴紹文張峻豪蔡承洲賴子函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紹庭係告訴人 傅意婷 之前男友。緣告訴人傅意婷與被告賴紹庭於民國107年1月1日前某日分手後,雙方仍有嫌隙。告訴人傅意婷遂於107年1月3日,以其在社群網站「臉書」所申設暱稱「 徐詩甯 」之帳號,在該社群網站個人頁面發表如附件1所示之文章,被告賴紹庭瀏覽前揭文章後,旋於翌(4)日將包含告訴人傅意婷上開「徐詩甯」帳號照片之附件1所示文章予以擷取後,張貼在其於同社群網站所申設暱稱「 馮祥恩 」帳號之個人頁面,並發表如附件2所示之文章。詎被告賴紹庭、賴紹文(賴紹庭之胞弟,臉書暱稱與姓名相同)、蔡承洲(臉書暱稱 陸壹 )、張峻豪(臉書暱稱ZhangHao)、賴子函(臉書暱稱 張涵 )等人,竟分別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07年1月4日某時,分別在被告賴紹庭前揭發表如附件2所示之文章下方屬於不特定人得共見聞之版面,公然以附件3所示留言之方式侮辱告訴人傅意婷,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傅意婷之名譽。因認被告等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1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傅意婷告訴被告賴紹庭、賴紹文、張峻豪、蔡承洲、賴子函妨害名譽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賴紹庭、賴紹文、張峻豪、蔡承洲、賴子函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附件1】前天發了一個刪除過去照片的文既然會被解讀成我在念舊?在我的字典裡完全沒有念舊這兩個字關於照片上那位某先生根本一點都不值得懷念而照片上這位先生的現任女友就像發了瘋一樣跑來嗆我說前女友就是要讓現任女友嗆的我也是滿頭問號加傻眼到今天我才知道原來不能當人家的前女友~也請妳有本事不要有一天成為他的前女友這位姊姊不要有被害妄想症好嗎?整天覺得人家在念舊你男朋友?首先我要非常的感謝妳撿我不要的再來我要可憐一下妳們有病記得去看醫生【附件2】請問為何你要一直發文給我?不要說的只有發過這次照片!一直發文發照片請問你幾個意思?整天幹文表現自己成熟?做出來的事跟三歲小孩沒兩樣腦袋是一個很好東西可惜你沒有跟你在一起真的是我人生中敗筆在我家吵架我爸媽在就算了還在那摔東西甩門幾歲了?把自己搞得像有病似的我真的很佩服在我之後還有人能夠忍受你這種歇斯底里整天不是跳河就是跳橋的人你跟別人分手時還拿忘不了我這種犯賤行為來傷害別人很會說人家有被害妄想症你才不要像隻瘋狗一樣到處發文婊人還四處密我的家人朋友有病該看醫生的是你看不好就換大間點的醫院【附件3】被告賴紹庭(暱稱馮祥恩):
臭鮑魚(暗指女性生殖器官)、超級女神經、遇到神經病。
被告賴紹文(暱稱賴紹文):
臭婊子。
被告蔡承洲(暱稱陸壹):
臭婊子。
被告張峻豪(暱稱ZhangHao):
臭婊子(併標示告訴人之臉書帳號徐詩甯)被告賴子函(暱稱張涵):
神經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