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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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04號原告 張淑晶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金喜 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598號(已併入111年度司執字第119706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18日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所載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人即被告所受分配金額為0元。是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新臺幣(下同)47萬7212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7萬72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書記官于子寧附表:
編號債權人即被告系爭分配表分配次序分配金額(單位:新臺幣)1黃金喜53200元1040萬元2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41萬5077元14341元3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身為萬泰商業銀行)91萬0690元18717元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727元17726元5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10元220元6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2萬3750元151萬6742元165242元合計47萬72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