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聯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玖捌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聯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1月6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4985公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若案件未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前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在案。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於109年12月7日死亡,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前開不起訴書、個人基本資料及相片影像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復經本院核閱該案件卷宗無訛,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4985公克),有該院109年9月10日草療鑑字第1090900079號鑑驗書附卷可參,是本件查獲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洵屬有據。從而,聲請人本件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鑑驗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爰不併諭知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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