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0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0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佩安 相對人即債務人 沈國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