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補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補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補字第526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書記官周秋菊~g2;附表:
┌───────────────────────────┐│㈠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㈡提出「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之證明文件:││①聲請前二年(即自95年9月至97年9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②聲請前二年(即自95年9月至97年9月)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之相關證││明文件。(如係水、電、瓦斯、電信費等,提出最近六個月││之帳單明細即可)│├───────────────────────────┤│㈢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債權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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