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重附民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43號原告 黃秋慧 被告 邱玲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97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吳錦佳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