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49號
原告己○○
一、原告與被告戊○○、乙○○、丁○○、丙○○、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戊○○、乙○○、丁○○、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16,66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9,02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林志憲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