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字第48號
原 告 侯益鑫 即名冠實業廠
訴訟代理人 王成彬 律師
被 告 黃淑雯 即銘晟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四日下午四時
三十分在本庭第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王國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王冬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