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簡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字第48號
原   告  侯益鑫 即名冠實業廠
訴訟代理人  王成彬 律師
被   告  黃淑雯 即銘晟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四日下午四時
三十分在本庭第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王國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王冬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