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89號債務人 陳惠明 即 陳彤玲 代理人 李芝伶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書記官張祐誠附件:
1.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債務人110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3.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即109年6月至111年6月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4.列表記明債務人在郵局及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全部存款帳戶及各帳戶內之現存餘額,並提出存摺封面及自109年6月起迄今之內頁影本。存摺請先補登至本裁定正本送達日之後,提出之存摺內頁資料須完整清晰。
5.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及自109年6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縱無投資證券,集保公司亦會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6.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縱無投保商業保險,同業公會亦會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7.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或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物、權利?如有,請提出該商品、財物、權利現在價值之資料。
8.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債務人自109年6月迄今間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含計算方式、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任職期間之薪資證明文件(若為薪資轉帳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經法院強制執行後之餘額)。如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含津貼、補助、加班費、業績獎金、年終及三節獎金等)
9.債務人自陳以打工(鐘點工人清潔)維生,請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個月,每日記載工作地點、時間、當日收入明細及各細項金額,以每月為單位,完成後按月提出於本院。
10.說明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
屋津貼、國民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11.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即自109年6月迄今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12.109年6月迄今年繳納勞保費、國民年金費、健保費、109年度及110年度綜合所得稅之金額及證明文件。
12.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13.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
約影本,若非租賃,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房貸金額繳納證明,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或房貸金額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最近一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14.提出應受扶養人即債務人之父 陳存彬 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
勿省略)、109年度及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陳報陳存彬目前有無工作,及收入證明影本。
15.提出家族系統表,應受扶養人即債務人之父陳存彬所有扶養
義務人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16.債務人是否有子女?如有,子女是否每月固定給付扶養費?
給付金額為多少?
17.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