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聲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家聲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聲字第195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執行處命令通知應陳報被繼承人 王李金城 之繼承情形,聲請人僅知悉繼承人 劉麗琴 陳報遺產清冊在案,尚無從知悉其他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爰聲請閱覽本院103年度繼字第177號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以相同主張及事證聲請閱覽上開事件卷宗,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家聲字第188號民事裁定駁回在案,其重複聲請閱卷,核無必要。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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