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易字第7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7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交易字第71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生豐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40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徐生豐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而犯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 王仁正 與被告間成立和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和解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3、25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采蓉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永豐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尚安雅
法官丁智慧法官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4089號被告徐生豐男6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居臺中市○區○○○路00號8樓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生豐於民國110年12月19日18時2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臺中市南屯區精誠路往五權西路2段方向行駛,行經精誠路與大墩四街無號誌交岔路口時,原應注意車輛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且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而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直行通過上開路口而未注意並禮讓行走於行人穿越道上沿大墩四街穿越精誠路往東興路方向之行人王仁正,其所駕駛車輛不慎撞擊王仁正,致王仁正受有左足第二蹠骨骨折及左側第五近段趾骨骨折等傷害。
二、案經王仁正聲請臺中市南屯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後聲請移送偵查,由臺中市南屯區公所移送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徐生豐於交通事故談話之陳述及偵查中之供述矢口否認有何過失傷害之犯行,辯稱:我當時有減速注意雙向來車,之後就發現告訴人王仁正突然從我車子左前側撞上來云云。2告訴人王仁正於交通事故談話之陳述及偵查中之指訴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不慎撞擊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上揭傷勢之事實。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談話紀錄表、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現場及車損照片。佐證全部犯罪事實。4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告訴人受有上揭傷勢之事實。
二、按汽車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103條第1、2項訂有明文。被告徐生豐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未減速慢行、注意車前狀況及禮讓沿行人穿越道穿越路口之行人,不慎撞擊告訴人王仁正,致告訴人受有前開傷害,是其有過失甚明,且其過失與告訴人所受之傷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三、核被告徐生豐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而犯過失傷害罪嫌,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檢察官何采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書記官李永宸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6條貨車必須附載隨車作業人員者,除駕駛人外,應依下列規定,並須隨時注意行車安全。
一、大貨車不得超過四人,小貨車不得超過二人。
二、工程或公用事業機構人員,佩帶有服務單位之證章或其他明顯識別之標記者,搭乘大貨車不得超過二十人,小貨車不得超過八人。
三、漁民攜帶大型捕魚工具,非客車所能容納者,搭載大貨車不得超過十六人,小貨車不得超過八人。
四、大貨車載運劇團道具附載演員不得超過十六人,小貨車不得超過八人。
五、大貨車載運魚苗附載拍水人員不得超過十二人。
六、大貨車載運棺柩附載人員不得超過十六人。
七、大貨車載運神轎附載人員不得超過十六人。前項附載人員連同裝載物不得超過核定之總重量,如貨車為廂型貨車時,應在車廂之內。框型貨車其裝載總高度已達三公尺之貨物上不得附載人員。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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