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審交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6號原告 王苑薇 被告 吳嘉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審交簡字第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鮑慧忠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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