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小字第2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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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小字第2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5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零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簡易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書記官洪福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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