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6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5年度訴字第34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下午4時整許,在本院第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王福康法官王慧惠法官齊潔書記官潘端典通譯陳碧惠審判長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共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伍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詳如94年度偵緝字第418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
三、處罰條文: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潘端典審判長法官王福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書記官潘端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