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假扣押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88號聲請人 沈瑞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再抗告 人鑫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94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張競文法官王本源法官王怡雯法官賴惠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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