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四號
原告甲○○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台中分行法定代理人 紀明德 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三萬二千六百八十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公告或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孫鈴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