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726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務人 陳秋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陸仟玖佰伍拾壹元,及其中壹拾參萬零伍佰參拾陸元自民國100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奉准自民國94年12月31日起更名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經濟部95年1月2日經授商字第09501000220號函釋,其法人人格係為同一及持續,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陳秋蘭於91年4月間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如有積欠款項或逾期清償者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19.71(即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利息並依約給付違約金。而截至100年7月23日為止,債務人已累計130,536元消費款未付,連同截至100年7月23日為止之循環息與違約金,合計尚欠136,951元帳款未付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書記官陳添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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