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1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1691號債權人港富五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信富 債權人晉禾五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富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樺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蕭富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各伍佰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