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257號原告 黃子倚 應受送達地址:臺北郵局1533號信箱被告依諾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陳琴 王琇華 莊蕙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9月24日送達原告,有卷附送達證書1紙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2份在卷可稽,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書記官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