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2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嘉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嘉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何嘉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8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8226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靜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