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22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22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蔣佳延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蔣佳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蔣佳延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2月確定,並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於民國110年8月2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0年8月23日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