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9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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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士原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士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士原因傷害致死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4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313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少上訴字第9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林宜民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