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94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顏麗珍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麗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顏麗珍前因詐欺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4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294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812、82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黃玉琪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安青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