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301號附民原告 黃妍琳 法定代理人 吳妤萱 法定代理人 黃子祥 訴訟代理人 曾嘉雯 律師(法扶律師)附民被告 崔承豪 兼法定代理人崔承豪之父兼法定代理人崔承豪之母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簡字第25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江永楨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沈君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