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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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保證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年度上字第二○三一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 律師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 律師
王韋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六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二○八號),提起上訴,擴張上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擴張之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訴訟,關於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五千萬元本息,其中超過四千九百二十萬元本息即八十萬元本息部分,業經第一審及原審更審前判決駁回,已告確定,則上訴人得為第三審上訴之金額僅餘四千九百二十萬元本息。乃上訴人對原審其敗訴之判決提起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伊「五千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八十萬元本息部分,核係上訴人所擴張上訴之聲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吳麗女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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