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607號原告全日餐飲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啓全 訴訟代理人 張至剛 律師被告寶島海悅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㨗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宜遙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607號原告全日餐飲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啓全 訴訟代理人 張至剛 律師被告寶島海悅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㨗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