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63號原告 巫志祥 被告 陳榛堉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 律師關係人凱信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凱信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繳交夫妻分配剩餘財產標的之鑑價費新臺幣叁萬伍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需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為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此就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夫妻分配剩餘財產事件,原告主張被告所有之婚後財產即苗栗縣○○市○○段○○○○號土地及同段452建號建物,於兩造夫妻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即民國104年8月27日)之價值為何,尚有未明,有鑑價之必要,經函詢 黃小娟 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及凱信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後,以凱信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鑑定價格新臺幣35,000元為宜,此為本件訴訟所需支出之費用,應由原告預繳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