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9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曾語蘋 相對人即債務人普登銅鑼太陽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即債務人普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鍾智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3,722,52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