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附民字第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重附民字第42號原告 張高義
張曾菊貞
張芝蘭 張佩蘭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敏宏 律師被告 孔繁林 已歿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111年度重訴字第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孔繁林被訴殺人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重訴字第34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被告死亡)在案,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謝茵絜
法官黃秀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有象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