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61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王䕒翎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王䕒翎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姓名為王**,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土地及建物第一類謄本,聲請人於
110年4月15日收受送達,有送達回證附卷足憑,迄未據補正,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