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9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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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9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李玲玲
戴嘉文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曾秀娥郭志雄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可看出附表各筆請求金額及利息起算日之帳務明細資料。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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