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29號原告 沈素米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曾聲請對被告 楊欽勝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
㈡檢附被告聲明異議狀影本,原告就被告異議內容提出準備書
狀1件須附本件相關證據(送本院)及繕本1份(逕掛號郵寄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書記官鄭庭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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