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2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2880號債權人 楊恆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姵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對債務人陳姵璇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10紙支票所示發票人為祥浥國際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