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9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922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吳瓊城 債務人弘晨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陳建成人債務人 黃鳳苑 債務人 陳建明 債務人 陳明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仟零伍拾捌萬捌仟參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七七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