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802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2樓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二所列之罪,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一、二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88年6月3日違犯附表所列編號二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不應減刑之編號一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